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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23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

  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植物品种的保护问题,1957年2月22日,法国邀请12个国家和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联合国粮农组织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参加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形成会议决议。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并于1961年在巴黎讨论通过了该公约。1968年8月10日该公约正式生效。以后该公约又经过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

UPOV公约旨在确认各成员国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或须向育种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UPOV公约规定,育种者享有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包括:以商业目的而繁殖、销售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在观赏植物或切花生产中作为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时,保护范围扩大到以正常销售为目的而非繁殖用的观赏植物部分植株;为开发其他品种而将受保护品种商业性地反复使用。

  UPOV公约拥有两个文本,1991年的文本比1978年的文本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如1978年的文本允许农民保留种子再次播种,自繁自种和自由交换(虽没有明确写明),1991年的文本却严格地限制农民这种特权,育种者的权利延伸至收获的材料。UPOV公约的1991年文本还将育种者的权利扩大到禁止侵权品种进口。在强调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同时,UPOV公约对育种者的权利也有所限制,如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或者为了推广新品种,可以不经过育种者同意而使用、繁殖其新品种。       1991年文本对育种者权利的限制则更为具体,规定育种者的权利不适用于:(1)私人的非商业活动;(2)试验性活动;(3)培育其他新品种活动,但培育派生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品种的除外。

  中国已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的1978年文本,将承诺在国际机制上保护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

信息来源: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