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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调运检疫证书的签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2


 

  一、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材料:

  1、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疫区调入)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 现场勘验 发证

    七、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十、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息来源: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