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5-22
一、设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五、申报材料:
⑴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⑵经营场地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性质、资金来源等);
⑶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式三份。
六、办理程序: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十、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