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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2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林区运输木材出县(市)境的,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国家统配的木材,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调拨通知书。铁路、交通及其他运输单位承运木材的,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拟运输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林业局递交应提供的材料,填写《木材运输申请表》

  五、申报材料:

  ⑴林木采伐许可证;

  ⑵持有效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⑶检疫证明;

  ⑷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

  ⑸需二次运输的,凭原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六、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九、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信息来源: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