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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2


 

  一、设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五、申报材料:

  ⑴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⑵经营场地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性质、资金来源等);

  ⑶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式三份。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九、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信息来源: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