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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许可证核发(含国有林木采伐证核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2


      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1)采伐限额控制在年度采伐指标之内;

    (2)符合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

    (3)林木权属明确、界线清楚,无争议。

     五、申报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六、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证本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八、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信息来源: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