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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初审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9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地点:

    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林业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有保护野生植物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出售或收购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六、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373-8881420

    九、监督电话:

    0373-8881900

信息来源: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长垣县林业局管理员